民法学科自主意识觉醒


伴随着这一进程,民法学科自主意识觉醒、独立性增强,渐次形 成了自己的概念系统,我们开始使用自然人、法人的概念,而不再沿用公民、单位等不能体现民 法意蕴的概念;民法学的研究范式开始了从整体主义向个体主义的回归之路,我们开始努力建立 本学科的方法论体系,以本学科的视角确定问题的所在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的研究风格开 始发生由单纯的、漫无边际的议论到主动地遵循方法论的转变;我们的研究范围渐次向纵深发 展,从单纯的关心具体制度安排,到重视制度的运行实效和体系化效应以及制度生成的法哲学问 题;我们的研究层次逐步提升和深化,发生了从权利主张到权利实现、由宏大叙事到见微知著的 跨越;我们开始自觉把持研究的性质,从专注立法论,到立法论与解释论并重,特别是解释论得 到了充分的重视,并注意采用与研究性质相适应的研究方法,由此民法学研究结论的现实针对性 和逻辑力量得到明显增强。30年来民法学界取得了诸多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主要包括: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关系说” “平等主体关系说”主张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进而将民法定义为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曾产生过需不需要民 法的疑问,民法经济法调整对象之争也达到高峰。经济法学者主张的“纵横统一”说以宏大的 气魄,主张将经济领域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和纵向管理关系统统纳入经济法调整广民法只调整家 庭内部的人身财产关系,如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如此民法则沦为亲属关系法。民法学者承担 着为民法、也就是为市场经济封疆划土的历史使命。当时私法在中国又属于理论禁区,立法不可 能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于是,假描述民法调整机制特征的方式解决民法 独立性的“平等主体关系说”作为一个富有智慧的选择,有着不可抵估的、相对的历史进步性。 该说对于新中国民法独立法部门地位和民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定具有奠基性意义,为中国的 市场化改革提供了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法律保障。